我国历来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立法执法力度持续加大。近年来,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公安部公开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与2013年相比,降幅达到88.3%,其中群众高度关注的盗抢儿童案件目前年立案不到20起。2022年3月2日,公安部决定,2022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这意味着,我国开启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又一重大治理行动。
从立法的层面看,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刑罚总体上趋于严厉,针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在逐步加大。比如,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明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收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此前立法对于上述情形规定的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刑可以到死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介绍:“从国际层面上看,我国针对拐卖犯罪的刑罚比德国、日本等大陆法国家都要严厉。”与之相比,我国目前法律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处罚相对比较宽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目前只有一档,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对此,有代表委员和专家学者认为,应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还有人呼吁买卖双方“同罪同罚”。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相关案例,分析近10年来全国司法实践中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现状。通过分析,他发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数量一直高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且二者数据差距悬殊。“司法实践中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科以刑罚的数量并不多。”
肖胜方认为,没有市场就没有买卖,正是因为对买家惩处力度不足,导致长期以来无法斩断需求链,纵容了拐卖犯罪。肖胜方建议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最直接的效果即能以沉重的刑罚打击收买方,震慑犯罪。肖胜方还建议,以“拐取妇女、儿童罪”“收受被拐取的妇女、儿童罪”替代“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这样可以从罪名、罪状表述上除去将妇女、儿童‘商品化’的倾向,更符合我国设立本罪的立法用意。”
与肖胜方的观点相似,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始人张宝艳同样认为对于收买方的量刑不应该低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量刑。
“买卖同罪意味着对收买方最高配置死刑,这实际上会进一步扩大死刑罪名的适用,与我国目前死刑政策存在一定的背离。”劳东燕肯定“买卖同罪”的主张有其合理之处,但同时认为现行立法框架下更为可行的是,适当提高收买犯罪的法定刑。她建议在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增设一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幅度。“这样的调整对现有的立法结构影响比较小,也符合国际上对于收买犯罪法定最高刑配置的一般水平。像德国、日本等大陆法国家是实行‘买卖同罪的’,但配置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劳东燕解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