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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对“暴雪”的定义高于国家标准?检察机关依法抗诉为企业挽损

时间:2024-08-30 14:45: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正义网讯(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玄承瑛 齐丽文)“我们已经收到赔偿款了,真是多亏了你们。”8月23日,山东省潍坊市检察院与奎文区检察院联合对一起抗诉案件进行回访时,得知某保险公司已根据法院判决,向当地一家公司支付财产赔偿21万余元。

2020年底,该公司出于安全考虑,为其公司名下的房屋建筑及2座混凝土搅拌站在保险公司投保,保期1年。一个月后,当地连续遭遇暴雪,公司一处投保房屋因下雪倒塌,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投保房屋倒塌前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暴雪条件为由,拒绝理赔。

2021年夏天,实业公司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当地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3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已就合同内容、责任免除条款向实业公司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根据当地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实业公司投保房屋倒塌前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为9.5毫米,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10毫米,因此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实业公司不服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潍坊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启动上下一体化办案模式,与奎文区检察院共同制定办案方案、理顺办案思路,确定该案争议在于“暴雪”这一非术语的界定。经过查阅相关规定,检察官发现目前国家气象中心对暴雪的标准划定为连续12小时降雪量6至9.9毫米,而保险公司对暴雪的解释为连续12小时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

保险条款竟然高于国家标准?“保险公司对暴雪这一非保险术语的解释,明显不符合术语的专业意义,不利于投保人。”经过讨论,检察官认为本案中应该按照专业意义标准对暴雪进行认定。最终,该案经潍坊市检察院提请,山东省检察院提出抗诉。

今年6月,山东省高级法院经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实业公司因下雪导致的财产损失,符合赔付条件且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实业公司财产损失21万余元。目前,该赔偿款已全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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