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公布
明确规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制的外交文书和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旨在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在对外活动中正确使用国徽图案,维护国徽尊严和国家形象。《办法》共14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规定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适用本办法。二是完善有关国家机构、人员和重大外事活动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情形。三是规范有关印章、证件、文书以及国家体育、技能竞赛代表团队人员服装等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情形。四是明确外交部具体负责指导对外使用国徽图案有关工作。
《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制的外交文书和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机构对外使用的印章可以刻有国徽图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外事工作的内设机构;外交部有关内设机构、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负责外事工作的内设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国家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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