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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检察官职业的全新描摹

时间:2021-09-14 14:53:0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法国检察官既要在审前程序中扮演重要角色,也要在案件审理中承担出庭公诉的责任,审判环节是检察官的“橱窗”,检察官角色具有司法象征性。

□协商性司法中,有罪答辩程序是“一个崭新的程序,目的是缓解轻罪法庭中的案件积压情况”,这种程序比普通程序简洁明快,与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很强的可比性。

小时候,对滴答作响的机械表很好奇,打开表盖,看到里面精密的机械装置,总有一种欣喜而惊奇之感。

痴长多年以后,这类好奇转移到对于司法机关的了解,尤其是对于域外司法机关的了解。同为法院、检察院,不同国家的差异总是有的,有的差异还很大。徜徉在域外司法机关办公楼的回廊或者坐在外国法庭的旁听席,总能找回小时候打开机械表后盖时那种欣喜而惊奇的感觉。

这种感觉,有时是被一本介绍域外司法制度的书引起的。

手上这本《法国检察官:司法使命与政治功能》就让我有这种感觉。

应该说,法国检察官有着十分显赫的历史:1200年以后,最早作为国王的诉讼代理人出现在法庭,到了14世纪腓力四世的时代,检察制度成熟。可以说,检察官和检察制度最早起源于法国,这为公诉职能从审判职能分离并形成刑事诉讼的现代格局创造了条件。对于法国的检察官和检察制度,应当有一种历史纵深的认识,我看到这本书的欣喜感就植根于此。

我一直期待检察机关多关注和借鉴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并不像大陆法系那样发达,英美法系的检察官大多扮演着控方律师的角色,与既为公诉人又为侦查官以及拥有指挥侦查权的大陆法系检察官,在司法职业与政治功能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我国检察制度从1906年(光绪32年)确立以来,“远师法德,近仿东瀛”,模仿法国、德国、日本,建立起晚清和民国时期的检察厅署体系和检察官制度。1949年之后,我国检察制度转而以俄为师,建立起苏联模式的检察制度。随时代变化,如今刑事实体法学深受德日等国影响,刑事程序法被英美国家所吸引,各有取法方向上的侧重,检察制度何所取舍,不能不有所斟酌权衡。

在这一背景下,阐述大陆法系检察制度著作对于我国检察制度发展之重要,显得尤为突出。

《法国检察官:司法使命与政治功能》一书,给读者展现了法国检察官在现代司法中的角色,让人们看到法国检察制度的构造和运行情况,以及与实体构造密切联系的形式构造。作者自称“不仅研究了最近几十年内检察系统的变化,还试图区别每个时代的不同,每个不同的时代对检察院检察官的影响”。作者采访不同的检察官,了解其个人生涯演变的历程,并研究公开出版的文献,为形成扎实的研究成果奠定了基础。

这本书勾勒了法国检察制度发展到现代的很多具有历史传统与时代精神的要素,许多内容对我国检察制度改革完善有着宝贵的借鉴意义。我读此书,颇有兴趣,随手撷取几点,管窥一番:

一是法国检察官的低女性化,与我国检察官形成鲜明对比。作者分析了法国检察官中女性比例较低的原因,耐人寻味的是,我国检察官研究似乎缺乏对于性别构成的调查与分析,也缺乏对于检察官性别比例的差异对司法影响的研判。

二是法国检察官的任职轮换制度。“以共和国检察官为职业目标的检察官要求任职轮换不同的区域”,这一制度在日本、韩国等国家也实行,让人很容易联想起我国古代官员任职流转制度。我主张以省内区域实行司法官地域流转制度,以加强司法官的独立性,摆脱地方主义的控制。一见本书提及法国检察官在不同地域进行任职轮换,自然见猎心喜,难以言表。

三是检察官的职业晋升。大陆法系检察官属于层级司法体制,其职务晋升制度与检察官司法独立人格的关系十分密切,在检察官职务晋升中存在的政治因素对于检察官的影响是值得观察的内容,对于立体了解法国检察官角色和心理显然是一个重要的观察点。

四是本书清晰描摹了法国检察官的日常工作情况。法国检察官扮演着多种角色,“检察官处在不同司法部门的交合点,共和国检察官既是检察院领导,也是侦查部门的监督者;在社会上,共和国检察官是他所在辖区的社会治安的负责人,是社会秩序的代表。”他既要在审前程序中扮演重要角色,也要在案件审理中承担出庭公诉的责任,审判环节是检察官的“橱窗”,检察官角色具有司法象征性。在审判环节,检察长偶尔出席庭审活动,让我们联想到我国司法机关近年来要求入额领导干部办案的做法。法国的检察长出席审判,具有为代理检察官作出榜样的作用,有利于增进检察机关内部的协调性。至于检察官在法庭的表现和展现的技能,则如作者所言是检察官“职业素养的试金石”。检察官对司法警察的领导关系以及体现这一关系的做法,检察官与预审法官的关系,都是充分了解法国检察制度必不可少的内容,本书作者对这些内容进行了清晰的描述。

五是法国协商性司法的引入,赋予检察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是检察机关过去几年中着力在体系内推进的诉讼方式改革内容的一部分”。这种协商性司法中,有罪答辩程序是“一个崭新的程序,目的是缓解轻罪法庭中的案件积压情况”,这种程序比普通程序简洁明快,与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很强的可比性。作者所举的醉驾案例,也与我国刑事司法当下关注的醉驾入刑问题契合。

六是刑事诉讼中的检察官主导角色。本书第三章对检察官从公诉活动到刑事政策建立、实施和评估中的主导作用作出分析,这为我国检察机关提出的主导作用提供一个参照。

七是检察机关工作绩效评估。这也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一个制度建构和落实的重点之一。法国检察机关工作绩效评估经验值得我国研究和借鉴。在法国,“近些年来,司法部严格要求下级检察机关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工作情况,特别是对检察机关刑事回应能力进行定量评估,考察检察机关工作效率,目的是尽量降低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归档不起诉率。”这对于中国的检察官来说,是否有似曾相识的感觉?

八是检察官处于层级关系当中。法国检察官的等级服从制度足以引发诸多思考,“不能只看到这种机械性体制把检察官变成简单执行行政命令的兵卒,而更应该看到检察机关内部存在的特殊层级结构以及近些年来进行的最新改革。”上级领导对于个别案件发出具体指令和命令的做法,令人吃惊。作者提到一起至今令法国人记忆犹新的事件:“司法部长发布指令要求正在休假的共和国检察官终止对某个实权人物的追诉程序,甚至派直升飞机追到喜马拉雅山寻找这位共和国检察官。”不能不让人们思考在检察机关层级体制下检察官的独立性这一显得越来越重要的问题。检察官的“忠诚”观念,与“植根于理性和良心的道德价值观”如何协调,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九是法国检察官具有清醒的公共服务观念。“司法官的社会责任是基于作为社会凝聚力工具的司法制度而产生,通过制定或遵循一系列刑事政策回应公众对司法的要求。”这种服务观念与英国皇家检察官的服务意识非常相似。

十是检察官地位是检察制度中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检察官是否应该保留在司法官群体中,是许多国家检察机关都面临的问题。法国检察官如此,中国检察官也是如此。在法国,检察官被称为“站着的法官”,法官则是“坐着的法官”,检察官与法官一样都具有“法官”身份,法国的法官和律师往往赞同法官与检察官职业分离,这种角色与观点呈现的对立关系,在我国也是一样。

除了上述内容外,本书对于德国、西班牙、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等欧洲国家检察官的独立自主性问题以及检察院受到的多重影响进行了分析,将法国检察官置于欧洲的大背景下进行比较,使得检察官共同面临的问题得到一体化思考,使这本书的视野不再局限于法国,有了更进一步的景深。

我读这本书,感觉就像深入到法国检察体制内,对于检察官的真情实感有了真切的体验,检察机关历史的遗惠与现实的脉搏,时时让我的内心有所触动。我所期待于中国检察官和检察制度的,时常于两位法国作者的阐述中有所发现。我相信中文读者能够通过这本书获得对我国司法改革问题的启发。

不仅如此,在两位中文译者流畅清通的译笔下,一切都是那么明晰透彻,阅读此书,可以获得一种难得的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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