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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金塔县人民检察院柔性监督人性化执法 矿山经营复活了

时间:2023-06-15 15:06:3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感谢检察官的帮助,要不然我这矿上几百人的生计都受影响啊,现在复活了......”近日,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向金塔县检察院检察官讲述了矿山起死回生的经过。


陈某某是这家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3年4月21日,陈某某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经营需要,他每周需到嘉峪关运销煤三至五次,频次较高。生意洽谈一般系临时通知,接受社区矫正后,因外出请假受到限制,陈某某不能及时洽谈生意,导致煤矿产煤却无法销售,经营收入骤减,煤矿难以经营,全矿工人工资发放陷入困难。该院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内容和原因进行了核实,并实地走访其所属煤矿,认为陈某某因经营需要,有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必要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对陈某某因工作原因简化请销假程序的检察意见,并书面发给社区矫正机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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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为优化刑罚执行环节司法措施,如果社区矫正对象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常跨居住地以外的市、县活动,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在社区矫正机构不能及时审批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及时予以审批,保证企业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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