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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两名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
时间:2024-07-15 15:00:1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社区矫正工作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惩罚与教育双重目的的中国特色法治实践,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道重要防线。近日,金塔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两名社区矫正对象被提请撤销缓刑。
基本案情
案例
1:
社区矫正对象祁某某于2020年12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在缓刑考验期期间,祁某某不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监管,实施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治安处罚。
案例
2:
社区矫正对象俞某某于2022年4月2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缓刑考验期期间,俞某某不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监管,实施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治安处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6月10日,金塔县司法局依法向县法院提出撤销祁某某和俞某某缓刑的建议,并抄送金塔县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2024年7月9日,县法院裁定撤销祁某某原缓刑判决,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裁定撤销俞某某原缓刑判决,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祁某某、俞某某已被收监执行。
检察官说法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罪犯而言享有“相对的自由”,但判处缓刑不等于罪犯被无罪释放,亦不等于享有无限度的自由。如果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不珍惜监外执行的机会,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最终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被终止社区矫正实施监禁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一)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轻微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第三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二)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日的;(三)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较重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训诫,仍不改正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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