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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检察:依法启动强制医疗程序不让精神病人成为“法外之人”

时间:2024-09-02 15:12: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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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那么,精神病人就能为所欲为吗?

其实不然,精神病人确实是需要社会关爱的特殊群体,但也没有法外特权,其实施暴力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约束。近日,金塔县人民检察院就对精神病人李某某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基本案情

2024年上半年,李某某在广场锻炼过程中,无故殴打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案发时李某某行为异常,李某某自述脑海中产生有人叫他去殴打他人的幻觉,被人操控,其亲属陈述其有精神病史。经司法鉴定,李某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部分缓解期,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履职

案中,承办检察官到医院会见涉案精神病人,向主治医生了解病情,听取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意见,听取其居住地派出所意见。


经审查,金塔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涉案精神病人李某某实施严重暴力行为,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并向金塔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金塔县人民法院近日决定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强制医疗。该起案件的办理,不仅保障了精神病人的健康权益,更加保护了群众的人身安全,维护了社会公共安全。

检察官普法

强制医疗程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是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人身限制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强制医疗本质上是对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其目的是防止潜在危险的个体再度危害社会,同时为患者提供恰当的治疗。检察机关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负责案件审查、提出申请、派员出庭,对强制医疗的决定、执行、医疗、解除实行监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三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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