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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人民检察院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机制

时间:2025-05-30 16:33:21 来源: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我县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制度机制,实现全方位、多元化的综合救助。近日,金塔县人民检察院与县民政、县妇联等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府检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构建“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工作模式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意见》明确了协作工作目标

在办案过程中,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开展救助时,积极联合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持续性帮扶。通过司法救助单位与社会救助单位建立合作机制,将经济救助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政策兜底、社会捐助相衔接,有效整合救助资源,提升救助效果,共同建立新时代多元化民生守护救助体系,更好地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要求和新期盼。

二、《意见》明确了协作工作重点

一是救助对象。根据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及《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甘肃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中明确的应当予以救助的人员。对救助对象中的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退役军人、老年人、低保对象、在校学生等群体,应作为重点对象由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开展社会救助。二是救助方式和程序。开展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应当遵循权利义务告知、救助申请、资料审查、救助审批、救助金发放、线索移送等程序。同时明确检察机关在开展司法救助过程中,对申请人是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退役军人、老年人、低保对象、在校学生等群体的,要及时移送其他成员单位或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乡镇(城市社区综合事务中心)对是否符合社会救助进行研判,及时会商制定社会救助方案,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且情况危难或特别困苦的,可先行进行社会救助,事后补办相关手续。三是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健全完善救助机制、强化资金保障,逐步构建“法治化、规范化、精准化”的救助网络。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中的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退役军人、老年人、低保对象、在校学生等群体,在各自职责业务领域内充分用足用活救助资助政策规定,在政策倾斜、费用减免、保险补贴、就业扶持、募集捐助、心理辅导和法律咨询等方面广泛开展社会救助,同时按照行业规定对救助对象资格审查、资料审核、程序流转、资金发放等程序严格把关,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助尽助”,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深度融合。

三、《意见》明确了协作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联系会商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救助信息得到及时更新和互通。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优化救助流程,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及时、全面、有效的救助。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与协作,确保救助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救助工作效率和效果,及时解决救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救助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建立线索信息快速移送机制。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的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或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可能存在返贫致贫风险或属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社会救助范围的,应及时将情况予以反馈,同时将有关司法救助情况和帮扶建议等相关材料进行移送门。对移送反馈的线索信息,各成员单位应当立即研判是否符合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条件,及时制定救助方案实施社会救助。因案危及生命或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急需救治的困难当事人,各成员单位可以根据救助标准比例先行救助,救助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三是建立多元化救助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共同推进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融合,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和各方面力量参与救助,帮助困难当事人通过经济救助、复产就业、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树立信心、摆脱困境。对已经实施救助的困难当事人应适时进行回访,掌握其生活状况、司法救助及帮扶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总结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拓展和丰富多元化救助的渠道和载体,有效发挥综合救助对推进社会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下一步工作中,金塔县人民检察院将把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落实作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实践,坚持“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助尽助”原则,与各单位之间紧密配合,在资源调配、政策衔接等环节既协同联动,又分工配合,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广泛宣传典型案例的救助成效,增强社会认同感,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以务实有效的工作举措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取得新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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