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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铁路钢轨案提起公诉

时间:2023-02-03 15:33:4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检察官说法





近日,金塔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盗窃酒额铁路钢轨案,并对犯罪嫌疑人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10人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2021年,王某甲在酒额铁路务工期间,发现中铁某局从铁路上更换下来的钢轨无人看管,遂告知王某乙,让其联系收购钢轨的渠道。邢某某得知后主动参与,并联系了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的李某某,李某某又联系了拉运货物的大车司机黄某某。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邢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等人或邢某某、王某乙伙同犯罪嫌疑人杨某乙、茹某某、高某某等人,均在凌晨一两点先后七次在不同地点盗窃从酒额铁路更换下来堆积在地的旧钢轨并出售,所得赃款由几人分得并挥霍。经鉴定,七次被盗钢轨价值合计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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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邢某某等九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钢轨,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李某某明知所收购的钢轨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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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铁路是火车等交通工具行驶的轨道线路,是公共运输的重要方式,护路守路是每个公民应尽之责。而钢轨系铁路建设重要物资,是国家特制钢材,哪怕是报废之后,也是国有资产,不允许个人私自处理。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若发现有人破坏铁路,或有盗窃、私自处理钢轨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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