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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检说法】卖卡一时爽 身陷囹圄悔断肠

时间:2023-03-08 14:54:3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自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断卡”行动开展以来,金塔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办理多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涉及全国近30省市的被害人,支付结算金额达数十亿元。涉案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出租、出售、出借本人实名办理的电话卡及银行卡,被电信网络犯罪分子用于诈骗犯罪和支付结算,情节严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1:谢某某在找兼职过程中发现了一个赚外快的好机会,遂按照对方的指示将自己名下的四张银行卡及密码、手机银行提供给对方使用,非法获利8000元。仅一天时间,其中一张银行卡就转入几十笔被诈骗资金,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金塔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谢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2:刘某某以在境外做生意为由骗取亲友银行卡17张,后将“两卡”邮寄给境外人员,非法获利5万元。经过统计,17张银行卡涉及金额3亿余元。金塔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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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实名不实人”的失控“两卡”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推手”。实践中,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虽无共同实施该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但是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然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本人实名认证的“两卡”,为上游犯罪分子支付结算提供帮助,可能涉嫌犯罪。在此呼吁广大群众应引以为戒,切莫贪图小惠小利,同时也要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妥善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管理好个人“两卡”,不要被“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等行为不仅会为自己和他人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更会使自己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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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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