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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检说法】逛超市“顺手牵羊”,多次盗窃追悔不及

时间:2023-03-13 15:13:5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2022年10月11月,杨某某进入金塔县中核产业园生活超市购买物品时,先后四次将超市内牙膏、火腿肠、大蒜等小物品装入自己口袋,在出超市时故意隐瞒自己“顺手牵羊”的事实,对口袋内的小物品不进行结算,最终事发,被超市负责人现场抓获。最终不仅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还要受到刑事处罚,追悔莫及。


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虽然杨某某每次盗窃物品的价值都不大,但属多次盗窃,其行为也构成盗窃罪。考虑到其盗窃物品价值不大、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征得谅解、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本院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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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杨某某多次实施盗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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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贪图小利要不得,本以为是占便宜,实则有可能构成犯罪。案发后不仅要如数偿还、赔偿被害人损失,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要约束心思管住手,牢记蝇头小利不可贪,不义之财不可取,诚信购物,诚信生活,切莫因“小利”失“大义”,致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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