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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金塔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犯罪 记录封存专项监督检查

时间:2023-04-14 10:55:0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为减少犯罪标签效应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近日,金塔县人民检察院“金·春蕾”未检工作室开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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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专项检查主要围绕县公安局是否在应当依法封存而未及时封存,是否存在违法不予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情形开展。该院通过走访县公安局实地查看档案材料,对自2007年以来办结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50余案的案件卷宗及警综平台犯罪记录封存情况逐一核查,全面掌握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落实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卷宗未盖封存章以及办案人员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理解不当、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向相关人员详细讲解该制度,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建议侦查机关对未成年人案件全面清查,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制定严格查询审批制度,确保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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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身心尚未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等方面遭遇歧视的问题时有发生,金塔县检察院将对该项制度的实施情况持续跟进,防患于未然,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教育权和就业权等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挽救每一个犯错的孩子,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其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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