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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检说法】“三无”摩托车肇事被起诉

时间:2023-04-28 11:22:3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金塔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诉一起无驾驶证、无车辆行驶证和无“交强险”的“三无”摩托车交通肇事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犯罪嫌疑人白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和无“交强险”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金塔县某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交叉路口处,与横过道路的行人相撞,造成双方受伤,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白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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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普通二轮摩托车为机动车,车辆行为人必须持有驾驶证和依法登记的摩托车行驶证方能上路行驶。为控制交通安全风险,车辆所有人应当为机动车办理“交强险”。该案中,白某因无视交通法规幸和心存侥幸,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行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交强险”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人亡车损引发较大经济赔偿的结局,实属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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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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