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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检说法】拉上朋友买卖银行卡 昔日朋友变狱友

时间:2023-05-08 14:53:2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个“90后”小伙想通过不劳而获的方式实现“一夜暴富”的梦想。2022年7月,李某某认识一网友欲收购银行卡为赌博平台跑分,承诺给予好处,李某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进行跑分违法活动,为获取利益,仍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网银密码提供给网友使用,之后李某某联系同村朋友吴某某、黎某某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实施犯罪支付结算帮助,从中牟利。


 


近日,金塔县人民检察院将李某某等3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以李某某等三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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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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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各种新型网络犯罪不断出现,许多人认为自己仅仅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未直接参与到犯罪活动中,不构成违法犯罪,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成为电信网络犯罪链条的重要一环,成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重要因素之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诸如出租、出借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给他人使用,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都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形式。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增强法律意识,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将银行卡出租、出借,谨防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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