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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东墙补西墙”填补空洞 销售经理挪用公司货款难逃“法网”

时间:2024-01-15 14:57:1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正义网讯(通讯员詹成刚 田元源)一制铜公司销售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货款10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并长达11个月未归还。1月11日,经四川省筠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2年7月,四川某制铜公司总经理张先生接到云南一名购铜客户反映,该公司的销售经理李某近期要求他们对私走账支付货款,与以往的对公账户支付货款不一致,张先生表示公司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客户称,当时自己也要求李某出具“四川某制铜公司”要求对私转款的盖章凭据,李某未能出具凭证,客户还是对公转款给“四川某制铜公司”账户。随后,张先生询问了云南省的多名客户,均反馈称李某有要求他们对私走账支付货款的情况,只是这些客户都没有转款到李某提供的私人账户上。

张先生询问客户之一的云南某电缆公司得知,李某要求该公司转过一笔100万元的货款到其提供的私人账户上,该公司还将李某提供的四川某制铜公司转私账凭证截图发给了张先生。随后,张先生将该转私账凭证截图发给公司财务人员核实,财务人员表示未曾出具过该凭证。此时,张先生猜到可能是李某伪造凭证将货款挪为己用,便将该情况向领导进行汇报。数日后,四川某制铜公司负责人询问李某,李某如实交代了自己将该100万元货款挪用的事实并表示会尽快还款。但此后,李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能偿还该笔货款。

2022年12月下旬,四川某制铜公司认为云南某电缆公司将该100万元转入李某私人账户系其私人行为,云南某电缆公司并未实质支付该100万元货款,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云南某电缆公司支付100万元货款及相关资金占用费。

2023年5月,法院审理该民事案件时发现案涉人员有经济犯罪嫌疑,遂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通知李某接受调查,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挪用公司资金偿还欠款及个人生活所用的犯罪事实。同时,李某也供述自己在此之前就有几次挪用其他购货客户支付给四川某制铜公司的货款的情况,且多为债务到期后的“拆东墙补西墙”行为。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依法将该案移送筠连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筠连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利用其担任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破坏了公司生产经营秩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鉴于李某在提起公诉前已退还挪用的全部资金,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遂建议法院判处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法院审理后认为,筠连县检察院起诉指控准确,量刑建议精准、恰当,全部采纳了筠连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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