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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等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

时间:2020-12-07 22:47: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32219********24,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民勤县人,无业,住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18,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金塔县人,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南路**园**号楼*单元**号,住甘肃省嘉峪关市****园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虚构了其上线“邹周”等人以及“彩票托管”的事实,后被告人王某、王某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投资为名,口头或通过微信向社会人员姜某某等人推荐“彩票托管”投资,称投资1万元,每天按照4%、5%的标准返利,10天可以出本,并鼓励姜某某等人积极推荐新人投资。2019年3月8日至9月25日,被告人王某、王某乙共同非法吸收社会人员姜某某等20人的款项共计人民币3352515.01元。期间,王某、王某乙支付了部分高额利息,归还部分本金,造成部分社会人员资金损失。其中被告人王某乙经手非法吸收社会人员款项共计人民币676720.01元。被告人王某、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审计报告、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鹏忠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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