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湖南双峰:专用账户助力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地

双峰县检察院到县城大型超市开展食品专项监督
“被告人曾某清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支付赔偿金5069元,惩罚性赔偿金15207元。”近日,湖南省双峰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县检察院提起的一件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曾某清除被判处相应刑罚外,还被责令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3倍惩罚性赔偿金。
曾某清被判赔的惩罚性赔偿金将被收缴至双峰县消费类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专项账户内,这是该专项账户设立后,入账的第6笔惩罚性赔偿金。据了解,早在2018年12月,双峰县检察院就联合县法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县消费者协会共同设立消费类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专用账户。截至目前,该专用账户收入惩罚性赔偿金8.4万余元。
近年来,双峰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落实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办理了一批食品药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从而让违法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相结合的高昂违法成本,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办案中发现惩罚性赔偿制度难以落实
“探索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源于几次办案过程。”双峰县检察院检察长黄文辉介绍。2018年5月,双峰县检察院依法对两起生产销售假减肥药案件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被告人被判令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案件虽然画上了句号,但办案检察官却认为,仅仅让被告人赔礼道歉,没有对损害的公共利益作出经济补偿,惩戒过轻。
同年11月,双峰县检察院又办理了郭某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公益诉讼案件,“如果和前面两个案子一样,只要求被告人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了事,不足以起到惩戒作用。”作为该案承办人,黄文辉认为应当让违法者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增加其违法成本,让其他违法者望而却步。
双峰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对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进行了专门的调研,查询了国内大量相关案例,经过深入研究认为,既然消费者个体维权的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可以并存,两种诉讼中惩罚性赔偿也可以并存。因此决定在郭某平案件中首次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设立惩罚性赔偿金专项账户
双峰县检察院就郭某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原则上赞同,但也提出,因无相关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存在该由谁收取、管理和使用等难题,诉讼请求难以落实。
针对这一问题,双峰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进行研究分析,提出设立惩罚性赔偿金专项账户的设想。经与相关单位积极沟通交流,获得了县工商质监局、县法院的高度重视,三家单位就惩罚性赔偿金专项账户的设立达成共识。随后,检察院、法院、工商质监局联合致函县政府,获得县政府支持,同意在双峰县消费者协会设立惩罚性赔偿金专项账户。
账户设立后,双峰县检察院与县法院、县消费者协会共同研究,协商制订了《食品药品案件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专项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入账、支出、印鉴、账务、用途等均予以规范。2019年2月,郭某平缴纳的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存入该账户,实现了首笔惩罚性赔偿金入账。
用惩罚性赔偿金为民办实事
“根据《办法》规定,消费类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主要应用于消费类公益事业。”黄文辉介绍说,“对入账的赔偿金,我们积极建议并督促消费者协会,将资金用于解决食品药品领域广泛存在的重难点问题。”
今年5月31日,在全球第三个世界食品安全日来临之际,双峰县检察院联合县市场监管部门利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专项账户资金购置了1200件具有控盐、控油、防蝇、称重等实用功能物品,通过搭建公益诉讼宣传展台,向前来参加活动的群众进行免费派送。同时,针对双峰县一些乡村学校食堂存在的消毒柜设备简陋、容量不足等问题,购置了7台消毒柜,免费赠送给5所农村偏远中小学,实现了惩罚性赔偿金的公益性使用,让赔偿金变成老百姓看得到的实惠。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贯彻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要让它落到人心里去,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落实最高检等七部门《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纪要》的有关精神,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充分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同时,聚焦老百姓关注的食品药品问题,用好惩罚性赔偿金,多为民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