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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我女儿被拍卖的房子,保住了!”

时间:2024-05-29 15:18:0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正义网讯(通讯员荆国良 陈双美)“检察官,我女儿被拍卖的房子,保住了!”日前,在检察官的回访电话中,老李欣喜地说出了这个好消息。

12309中心的来访者

2022年1月的一天,男子王某来到福建省石狮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递交了一份“特殊”的民事监督申请书。

原来,王某欠下巨额债务,债权人之一的陈某发现,王某已故妻子李某的名下有一套在石狮市的房产,购房合同、房产登记均系王某、李某二人结婚后办理,李某去世后房产尚未分割。2020年3月,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王某上述房产享有62.5%的份额,用于偿还王某所欠款项。

2020年8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12月,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14年1月,案涉房产登记确权,房屋权属人登记为李某;2017年12月,李某因死亡注销户籍。

法院认为,案涉房产系王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李某各享有50%的份额。李某死亡后,其享有的50%份额依法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配偶王某、李某父母、婚生子小楚继承,其中王某继承12.5%。因此,王某享有涉案房产份额合计为62.5%。

王某不服判决申请再审,因证据不足,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同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涉案房产被法院依法拍卖,拍卖款100余万元已进入法院执行账户,即将进行分配。

王某向检察机关递交申请书,请求依法监督撤销法院的民事判决。

“这套房子是我妻子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共同财产!”王某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房产收款收据、通知单等四份材料的复印件,但无法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一波三折的办案过程

因债务缠身,王某向检察机关递交监督申请后,就失去了联系,也未能提供李某父母或其他亲属的联系方式。再加之,王某所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房产权属,且未经核实,无法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如果王某所说属实,那么将对该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我们虽然可以终结审查,但是案件涉及到妇女权益保障,涉及到两个老年人和一个幼童的继承份额。”承办检察官说。为查清事实,承办检察官运用网格化工作机制和社区检察官工作平台,经多番查找,最终找到了李父的联系方式。

“你好,这里是石狮市人民检察院……henglvehhenglvehenglvhenglhenghenheh”“你是检察院的,我还是公安局的呢!”李父在接到电话后,以为是诈骗电话,没等检察官说完就挂断了电话。检察官随后多次拨打,李父均不再接听。

2022年春节刚过,在社区工作人员陪同下,检察官来到李某父母家中。待检察官说明来意后,李父说涉案房产是女儿李某在2011年10月一次性全款购买的,是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他要将相关材料收集后提交给检察机关。

爱女过世后,伤心的李父李母就与女婿王某一家没有什么来往了,他们也一直认为案涉房产在由王某的家人使用和管理,婚生子小楚平时跟着李父李母生活。直到2022年2月检察官登门时,李父才得知相关情况。

“请你们一定要帮助我们保住这套房子!”不久之后,李父来到石狮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提交证明材料,言辞恳切。

在查找李某父母的同时,检察官同步向银行调取转账流水,向房产开发商调取房屋认购书、收款收据、交房通知等原件,房产开发商还出具了详细的购买情况说明,进一步补强了证据,证实该房产系李某婚前一次性购买,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

为防止因房屋拍卖款被仓促分配而导致的流转执行难问题,检察官及时与法院执行部门进行沟通,通报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审判决可能存在错误的情况,法院执行部门决定暂不分配执行款。

拨开乌云见晴天,法院再审改判

新的证据足以证实案涉房产系李某婚前个人财产,原民事判决存在法定再审事由。2022年3月,石狮市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2022年5月,法院裁定再审原案,并中止原案的执行。2022年10月,法院经再审,判决认定案涉房产系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由李父、李母、婚生子小楚、配偶王某四人均等继承。李某父母、幼儿的继承份额由原来的37.5%上升至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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