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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123号

时间:2021-01-21 09:59:3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甘肃省金塔县中东镇**村**组**号,住址甘肃省金塔县中东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12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金塔县公安局中东镇派出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4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甘肃省金塔县公安局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金塔县金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5km+200m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62/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但张某某此次系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在2019年12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金塔县公安局中东镇派出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400元。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建议对张某某在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英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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