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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116号

时间:2021-01-21 10:02:1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姜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39,汉族,中专文化,甘肃省金塔县人,农民,住金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姜某在卢某某经营的金盛门市部内,与卢某某、肖某某等人喝酒后,在结账时与卢某某发生纠纷,继而互相争吵、撕扯,姜某拿起地上的一个小圆凳砸在卢某某的头部,致卢某某头部受伤,卢某某用手抓破了姜某的面部皮肤,后被人劝开。经鉴定: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姜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鹏忠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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