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在金塔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文平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0年主要工作
2020年,在县委和上级院的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县政府和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县检察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高检院工作总要求,全面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办理各类案件409件,同比增长14.21%,努力做好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法律守护者,为平安金塔建设提供了强有力法治保障。
一、服务大局,把讲政治用心落在实处
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找准检察工作切入点,精准履职,服务大局。
——提高政治站位,决战决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扛起收
官责任,扎实开展“六清”行动,依法从严从快审查涉恶案件3件25人,改变涉恶定性1件13人,提起公诉2件12人,出庭公诉涉恶及“保护伞”案件4件7次,得到法院支持均已判决。移送“保护伞”线索2条,向相关单位、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和检察意见书5份。
——强化政治担当,优化营商环境护航民企发展。深入39家企业开展调研走访,帮助解决法律问题5个。坚持依法保障民企权益与促进守法经营并重,对5名涉企人员作出不批捕决定,7名涉企人员及时变更了强制措施,13名涉企人员提出缓刑建议,5家企业、24名涉企人员做出不起诉决定,通过办案帮助企业挽回损失49万余元。与县工商联建立日常联系机制,凝聚服务企业合力。办理的检察和解案件入选“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办案经验被省院推广。
——扛牢政治责任,发挥职能服务打赢脱贫攻坚。组织干警对28户贫困户入户帮扶17轮次,全面完成脱贫攻坚帮扶任务。办理危害农村稳定、破坏农业生产、侵害农民权益的犯罪44件65人。服务新农村建设,制发检察建议7件。1件贫困人员司法救助案件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十佳优秀案例”。
——增强政治自觉,服务保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受理金融诈骗、网络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8件34人,提起公诉5件14人,不起诉2件17人,正在办理1件3人。
二、忠诚履职,把护平安真正扛在肩上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新要求、新期待,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严厉打击“全能神”“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犯罪,批准逮捕涉破坏国家政治安全犯罪11案16人,受理审查起诉13案44人,提起公诉21人,不起诉15人,正在办理3人,改变管辖和定性5人。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批准逮捕刑事案件46件71人,不批准逮捕9件18人,提起公诉121件168人,不起诉62件92人。起诉强奸、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和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41件53人。完善监察调查与检察审查有机衔接机制,办理职务犯罪案件1件4人。
——全力保障改善民生民利。积极开展“严厉打击拒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倾力维护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对2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提起公诉,通过支持农民工起诉和检察和解,依法为545名农民工讨回欠薪621万余元。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积极落实“一号检察建议”,院领导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责,开展校园巡讲、专项检查5次,共同防范校园欺凌、性侵等犯罪发生。对3起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惩提起公诉。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批捕2件3人,相对不起诉2人,附条件不起诉3人。办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2人,发放司法救助金7.7万元,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依法对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主动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把握起诉条件,对事实不清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9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比上升39.4%。严格落实高检院“群众来信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工作要求,25件控告申诉信访案件,件件有回复,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办案效果。
三、聚集主业,让强监督实现双赢共赢
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以双赢共赢理念不断增强法律监督整体效果,共同提升司法公信力。
——做优做强刑事诉讼监督。在公安机关综合执法办案中心设立派驻检察室,加强侦查监督,监督立案2人,监督撤案1件,纠正漏捕10人,纠正漏诉2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6件,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审查2件。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检察长列席审委会7次,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的3件刑事案件提出抗诉。
——做好做细刑事执行监督。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制发检察建议2件。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3人。推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每季度深入监管场所开展现场监督,有效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
——做深做精民行检察监督。综合运用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手段精准监督,加大对生效裁判、审判程序、生效裁判执行的监督力度。全年办理民事监督案件12件,其中民事执行监督案件5件,民事支持起诉案件3件,提出检察建议4件。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8件,其中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1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7件。
——做稳做实公益诉讼检察。聚焦生态环境和国有财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积极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全年立案19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8件,回复并整改18件。积极办理“等外”领域案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件。扎实开展“国有文物保护”专项行动,立案审查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件。
四、深化改革,让破难题取得扎实成效
把改革作为破解难题、推动发展的关键,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上下功夫,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良好制度保障。
——全面实施“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整合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实现捕诉无缝衔接。通过随机分案、办案质量评价等内部监督机制,人民监督员履职、公开听证等外部监督机制,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突出员额检察官主体地位,使“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落地落细。
——持续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认罪认罚案件172件228人,适用率达94.21%,同比增长61.81%,刑事案件上诉率同比下降41.75%。社会对抗大幅减少,有力促进了矛盾化解,社会和谐。主动加强与法院沟通,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度,量刑建议采纳率达96.57%。探索快速办案模式,适用速裁程序70件,简易程序12件。采取强力措施持续优化案件质量评价指标,“案-件比”由年初1:1.5下降至1:1.2,推动刑事办案从“办得完”到“办得好”,从“过得去”到“过得硬”。
——积极落实入额院领导办案司法责任制。设置轮案机制、纳入业绩考评,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已成常态。3名院领导共办理案件81件,占案件总量的19.8%。
——稳步探索智慧检务办案新模式。勠力同心克服疫情影响,充分运用互联网开展非接触式办案16件21次。投资260余万元,完成跨部门政法大数据平台、检察工作网、涉密机房和检察听证室建设,进一步提升了办公办案智慧检务水平。
五、固本强基,把强队伍持续狠抓到底
——加强班子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认真落实政法工作条例,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及时报告重大事项11件。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逐条逐项严肃整改上级院党组巡察及高检院延伸巡察反馈意见,规范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通过专题研究、院领导上党课、主题党日等,激励干警践行初心使命、主动担当作为。
——加强队伍建设,推进专业化进程。牢牢把握“五个过硬”总要求,不断提高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水平。按照分类管理要求,认真组织分层、分类、分岗培训,不断提升履职尽责专业素能。坚持将政治建设与业务培训相融合,集中学习50场次,组织开展主题心得交流4期次,开展理论知识测试3场次,参加中检网院及各类业务讲座教育62期300余人次,有效提高了检察队伍综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强化办案监督,细化检务督察。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坚持零容忍、不护短、不宽软,开展廉政谈话131人次、约谈8人次,检务督察8次。结合“守初心、担使命,集中排查整治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强化案件质量评查,提升干警司法能力,全院风清气正氛围更加浓厚。
六、健全机制,让受监督成为行为自觉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意识,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实效性,不断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专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生效判决监督工作,走访各级人大代表44人次。全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检察开放日、公开听证、观摩公诉庭审活动160余人次。
——着力构建阳光检察机制。全年开展专题检察开放日活动3次,举办和参与新闻发布会4次,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314条、重要案件信息89件、法律文书181份,公开听证14案28人次,公开宣告4案19人。
各位代表,2020年,我院工作不断发展进步,取得了一些成绩。“六项重点工作”和检察核心业务数据位居全市前列,4项工作经验被省市检察院刊发推广,1个集体和5名个人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县委的正确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政协的民主监督,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我代表县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短板,一是服务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举措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实化;二是检察业务发展还不平衡、不协调,法律监督效果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三是检察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司法理念、司法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等。对此,我们将认真研究并努力加以解决。
2021年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
2021年,我们的工作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县委中心工作,聚焦监督主责主业,认真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协调推进“四大检察”,全面提升工作质效和检察公信力,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迅速掀起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新热潮,教育干警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落实县委及上级院重大决策部署,弘扬斗争精神,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是进一步服务发展大局。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主动服务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工作,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着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
三是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着力做好“六项重点工作”,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落实精准监督要求,增强监督刚性,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构建与被监督单位的良性关系。
四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难点,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完善人员分类管理机制,压实员额责任。持续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和速裁办案模式,加快推进智慧检务建设,将大数据、云平台等技术融入检察工作,努力提升办案质效。
五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突出政治建检,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推动全面从严管党治检向纵深发展;加强业务培训,补齐素质短板,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县检察院将认真贯彻本次会议各项决议,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和更加强烈的使命担当,开拓进取,忠诚履职,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为金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名词解释
【检察工作总要求】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工作总要求。
【四大检察】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包括“十项业务”,即普通刑事犯罪检察、重大刑事犯罪检察、职务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生态和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控告申诉检察。
【“六清”行动】2020年4月8日在全国扫黑办第九次主任会议上,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提出要深入开展“六清”行动。具体是指: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
【检察和解】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释法说理,帮助当事人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和责任划分,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后,向人民检察院撤回申诉的,或者虽未撤回申诉,但和解协议已经完全履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终止审查。
【“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检察建议书,认真分析所办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3项具体建议。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首份社会治理创新检察建议,故称“一号检察建议”。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建议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在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职。只有在相关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相关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又不完全履职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等外”领域】“等外”是我国立法文本中的一个常用表达。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将公益诉讼的范围限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公益诉讼“等外”领域,即上述四大领域外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其他领域,如201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确立了检察机关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基本制度。这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四大公益诉讼领域延伸出的第五大领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依法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或考验活动。
【捕诉一体】由原来的批捕、起诉分开,至少两人以上办理,变为现在一名检察官或一个办案组,从批捕到起诉持续跟进一个案件,负责到底,有力提升了案件质效。
【确定刑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除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以外,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期的精准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和依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三个规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干预插手规定》);同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过问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两高三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接触交往规定》)。这三个文件简称为“三个规定”。
2019年8月23日,高检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制定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2020年4月9日,高检院为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制定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按照“凡问必录、人人填报”的要求,实行月报和及时报告制度。2020年,县检察院向省检察院报告过问、干预、插手检察办案共计6案。
【刑事速裁】根据修订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检察机关对符合速裁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案件质量评价指标】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建立了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通过51组87项评价指标的综合运用,实现对检察机关主要司法办案活动的质量评价。
【案-件比】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初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概念。“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包括不捕复议、不捕复核、(不)批捕申诉、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退回补充侦查、不诉复议、不诉复核、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二审上诉、二审抗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发回重审、不服不起诉申诉、不服法院裁判刑事申诉等。“案-件比”中“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差。反之,效果越好。2020年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检察机关“案-件比”分别为1:1.36、1:1.29和1:1.20。县检察院“案-件比”全市排名第二。
【检察开放日】为进一步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加大检务公开力度,提升司法公信力,着力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检察权运行体系,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下,开展的对外开放式活动。2020年5月、10月、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了“同舟共济,检护明天”“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检察开放日活动3次。
【公开听证】即检察机关征得当事人同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民监督员参加评议,通过公开审查方式办理案件。
【六项重点工作】2018年,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了“产权保护、扶贫攻坚、生态环保、扫黑除恶、公益诉讼和司法改革”等六项重点工作;2020年修改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打赢脱贫攻坚战、生态环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扫黑除恶和办理职务犯罪及参与社会治理”。
【员额检察官】是司法体制改革后纳入员额管理的检察官。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员额制是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也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基石。按照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其中的检察官又称员额检察官。